​國民法官會判「放火燒死十三個人的被告」死刑嗎?

  •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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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 黃雅娟


臺南地院111年度第2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圖/台南地方法院提供]

    台南地院於111年7月25日至27日進行今年度第2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本案被告張男是罹患癌症及慢性疾病者,在居住醫院2樓附設護理之家期間,因受病情影響而心情不佳,遂於凌晨3點多,到醫院2樓婦產科護理站、當作倉庫的產房先後放火點燃後,逃離醫院,造成護理之家13名病患因濃煙嗆死,以及起火處物品燒損。由於本案被告對於殺人既遂及放火未遂之犯罪事實均認罪,而檢察官起訴求處被告「死刑」,所以本案焦點即在「判生判死之辯論」,亦即要判斷被告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的內容。此外,國民法官法第83條規定針對死刑之科處之規定,必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達2/3以上的同意,所以檢辯雙方都必須竭盡心力獲得國民法官的同意票。

    本案由劉怡孜、陳欽賢、潘明彥等3位職業法官,以及6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模擬開庭審理本件「縱火燒死13條人命的重大案件」。檢方由台南地檢署派出莊士嶔、紀芊宇、黃榮加檢察官,檢方並主張被告放火後即逃離現場,意識清楚且湮滅證物,並無自殺之客觀事實,放火動機是為了發洩情緒,而被告案發前並無憂鬱症之病徵,放火時有辨識違法及控制自我的能力,並無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且本件為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並求處死刑;辯方則由台南地院林宜靜、陳香蘭兩位公設辯護人,以及法扶基金會陳慈鳳律師擔負起保障被告司法人權的重責大任,辯方並辯稱被告是因病厭世為了自殺而放火,且經鑑定結果也認為被告案發時因重度憂鬱症產生自殺意念,而致控制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而本案被告並無殺人的直接故意,且死亡病患中也有因護理之家人力、設備不足疏失造成死亡者,被告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犯罪,而請求判處有期徒刑10年,希冀能夠將被告從「死刑」中搶救回來。

    面對「檢方求處死刑」強大壓力之下,身著「綠色法袍」的林宜靜公設辯護人發揮其近30年擔任公設辯護人的功力,力戰三位披著「代表正義的紫色法袍」的檢察官,絲毫不落下風,交互詰問證人時,更是不放過任何細節,結合現場圖、監視錄影截圖等資料製作簡單易懂的畫面,讓國民法官相信辯方的主張,希望能夠為被告爭取最有利的判決;法扶基金會陳慈鳳律師在科刑辯論時,先陳述:被告又老又病,也沒有錢請律師,所以今天來為被告辯護的都是「不用花錢的公設辯護人與法扶律師」,並一一闡述被告「罪不至死」、「所犯不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犯罪」等理由,為被告尋找一線生機。本案兩位公設辯護人及法扶律師的用心與表現,堪認已足以保障本案被告的司法人權。

    評議時,審判長特別說明本院國民法庭依司法院之規劃,新增兩項科技設備,其一是「錄影回放系統」,亦即審理庭期全程錄音及錄影,想看哪一段,都可以馬上找到並播放,讓國民法官不會在無法確認某個證人證言前就倉促做出裁判;其二是「語音辨識系統」,亦即國民法官只要記著「法庭上的某某人」,在某時某分被詢問,評議時也可立即找到該段筆錄來閱讀,不至於錯記,讓國民法官可以安心做出判斷。本件最終評議結果,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告身罹重病,但為了洩憤而放火,犯後經查獲時即認罪、造成建築物的毀損及13人死亡的嚴重情形,判決被告「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打火機1個沒收」。在評議過程中,就被告是否量處死刑,國民法官彼此間的想法互有不同,僅有一半人數(3人)認為應判處死刑,一半人數(3人)及職業法官(3人)認為不應判處死刑,而未能達到判處死刑應達全部人數2/3以上之門檻,故而再就無期徒刑的刑度討論,而最終達過半數同意而通過「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的結論。從判決結果來看,不用花錢的公設辯護人與法扶律師,確實完成將被告從「死刑」中搶救回來的艱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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