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停歇業或遷出時 記得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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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翁仕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供營利事業作為營業處所使用,如該營利事業因停歇業或遷出時,常未即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使一些納稅人於接到房屋稅稅單後才反映房屋出租之商號早已停業、歇業或遷出情形,但收到之稅單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房屋出租供營利事業營業使用,房屋稅係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於停止出租變更作為住家用或空置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辦理,以適用較低之住家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節省房屋稅負。
關鍵字:臺南市 財政稅務局 營利事業 停歇業 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