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逾期申報,須加徵怠報金

  •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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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 翁仕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舉例說明,張先生向王小姐購買房屋乙棟,於108年4月1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依規定應於108年4月30日前申報,而張先生卻拖延至108年8月1日才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因此,除須繳納買賣契稅50,000元外,且必須另外加徵遲延申報所生之怠報金15,000元,財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期間,才能避免荷包縮水。

若仍不明瞭上述內容,請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關鍵字:臺南市 財政稅務局 不動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