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在市場販售果菜之流動攤販,以其住家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得否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記者雷智欽報導

  • 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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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 雷智欽

在市場販售果菜之流動攤販,以其住家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得否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2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80號函規定: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提供] 





關鍵字:在市場販售果菜之流動攤販,以其住家作為營業登記場所,得否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