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翁文柱
發放文宣夾帶不明貼布疑涉違規一案,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該貼布為合法藥廠製造的中藥成藥,有許可字號。但發送給民眾的貼布並無任何藥物相關的標示,違反藥事法第75 條規定,已依法開罰。
衛生局指出,市售貼布按照屬性不同,可能分別屬於一般商品(如:精油貼布)、成藥(如:行血寧痛膏、行血舒安膏...)或指示用藥(如:撒隆巴斯、曼秀雷敦熱力鎮痛藥貼膠布)。
成藥及指示用藥都屬於藥物,依據藥事法第75 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未依規定標示,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成藥含成分藥理作用緩和,雖不須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民眾可自由選購,但使用前仍需詳閱用量、用法、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並注意「用藥五不原則」:不聽信別人推薦的藥、不信神奇療效的藥、不買路邊攤、網路販售的藥、不吃別人贈送的藥、不推薦藥給別人。各項活動宣傳也應避免贈送藥品、醫療器材等藥物,以共同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關鍵字:臺南市 衛生局 貼布 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