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可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

  • 2019-11-01 23:19:20

    記者 : 翁仕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原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但應以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者為限。

土地重劃後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移轉第三人時,仍可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之規定。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所以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舉例來說,甲於50年買賣取得土地,66年10月第一次規定地價,80年土地重劃,90年贈與給妻乙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100年妻乙將土地賣給丙時則可適用重劃減徴40%,但若土地於95年時辦理繼承登記給子丁,100年繼承人丁出售時因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故不適用重劃減徵40%。另一種情況若是土地於55年土地重劃,因66年10月才舉辦第一次規定地價,也不適用重劃減徴40%。

該局提醒民眾,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及土地登記重劃相關證明文件。





關鍵字:臺南市 財政稅務局 土地重劃 減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