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因連日豪大雨造成水災,無法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可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記者謝仁標報導
- 2018-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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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 謝仁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熱帶性低氣壓挟帶強風豪雨造成災情,民眾如有遭受災害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二、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申請時間: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到該局網站【分稅導覽/稅務行政/主題專區/災害損失報備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下載申請書,或至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如委任辦理者,須另填委任書),檢附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提供)
關鍵字:納稅義務人因連日豪大雨造成水災,無法於規定納稅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可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